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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结论
以上利用敦煌悬泉出土的传文书讨论了西汉时期郡邸的使用情况,认为除上计之外,临时赴京师公干要下榻郡邸需要在传文书上标注。年末上计时计吏入住其中可能有律令规定,无须每次在文书上注明。平时郡县官吏因向朝廷运送钱物、各种人员,刺史因年末奏事等会经常到京师公干,入住郡邸当是常态。郡邸不止是官吏进京的住所,亦是官吏私下交往的重要舞台。
南朝时期邸从王公住所发展成为渔利的商铺,称为邸店或邸舍,是与邸的特殊地位,使用者可以利用官方渠道与机构免费运送货物分不开的。这种假公济私的做法蔓延南北,南北朝末年南北竞相开始向邸店课税,加上唐代以后法网渐严,其特权地位受到挑战,邸店逐渐沦为一般商铺的通称。
隋开皇六年(586年)设立朝集使时,仍在长安立郡邸,不过,到唐初,却已要租赁房屋,太宗贞观中曾下令为诸州朝集使造邸第三百余所,但四十年后,便“渐渐残毁”,多数朝集使入京恐怕又要赁屋而居了。①到唐后期“道”的作用加大后,各道驻京的机构则称为“进奏院”。“邸”不再成为地方在京师办事或住宿机构的正式称呼,当然,习惯上人们还是常常使用它;此外,“邸”成为王公官僚住所的泛称。这种所指对象的演变,以及同类机构称呼的变迁,均与上面所论有千丝万缕的联系。不难看到官员在制度框架下反复的“搭便车”行为所引发的变化,亦可以说是“私欲”推动制度变化的一个例子吧。
查阅资料中得到孟彦弘、蔡万进先生的惠助,修订中得到井上幸纪小姐、广濑薰雄先生的细心指正,谨此一并致谢。
原刊《清华大学学报(哲学社会科学版)》2011年第5期,第32—43页。因版面有限,刊发时注释有删节,此次恢复原貌,并有增补与修改。本文曾由井上幸纪翻译,名为《“朝宿の舍”かち“商鋪”へ——漠代の郡国邸と六朝の邸店についての一考察》,收入大阪市立大学大学院文学研究科东洋史学专修研究室编:《中国都市論への挑動》,东京:汲古书院,2016年,第97—132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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